食品纠纷解释一,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是为了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解释的一些核心内容: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 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
- 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能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 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果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公共交通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 如果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可以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 承运人不能以其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提供的责任: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仍为其提供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消费者可以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经营者的“明知”情形:
- 食品经营者如果存在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
惩罚性赔偿:
- 如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能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
- 如果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也可以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进口食品的标准:
- 进口的食品如果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可以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不能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
公益诉讼:
- 如果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一些核心内容。如果你有更具体的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