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新规主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
基本规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
- 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 明知或应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向其出售或提供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除上述特定信息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 通常是指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数量或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十倍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被绑架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
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准确、有力地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利用。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