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的法条主要体现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 法条原文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法条解读
- 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此制度下,股东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分期缴纳出资,而非一次性缴足。
- 期限利益:股东因注册资本认缴制而享有的,按照约定期限出资的权利,即不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 债权人的请求限制:债权人不能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以承担公司债务。
三. 例外情况
- 尽管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利益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可能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我的观点:股东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确实享有期限利益,但这一利益并非绝对,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受到限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