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恶意报警后判刑的案例-张越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刑事辩护

恶意多次报警被判刑的案例确实存在。以下是几个典型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一. 案例一:朱某某恶意拨打“110”219次被判刑

  1. 案情概述:

    • 自2020年7月份以来,朱某某在无警情发生的情况下,饮酒后为发泄情绪,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219次,并对110接线员及派出所处警民警进行辱骂、言语威胁,还多次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恶意投诉处警民警。
  2. 法律判决:

    •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多次无故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案例二:杜某某恶意拨打报警电话千余次被判刑

  1. 案情概述:

    • 自2019年以来,杜某某频繁于酒后恶意拨打110、122、120等报警求助电话及12345市民服务热线,累计多达1800余次,捏造虚假警情、辱骂接处警工作人员,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扰乱社会公众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 法律判决:

    • 经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宣判,杜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3. 法律依据:

    • 同上,杜某某的行为同样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 案例三:陈某恶意拨打“110”被判刑

  1. 案情概述:

    • 贵州省凯里市一男子陈某,在没有报警事由的情况下,恶意连续拨打110报警电话,先后两次累计拨打59次,非法占用公众报警资源,被处以行政拘留后仍不知悔改。
  2. 法律判决:

    • 凯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的观点: 这些案例清晰地表明,恶意拨打报警电话不仅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严重扰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我强烈建议公众在使用报警电话时务必合法、合理,切勿因一时冲动或不满而触犯法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