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法律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人代表的选派与职责
选派要求: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委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代表参与评标评审。这是为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主要职责:
- 介绍项目背景、技术要求等必要信息,并签署《评标承诺书》;
- 全程参与评标活动,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 对招标文件中的疑问或争议事项代表招标人进行客观说明;
- 对主观评审因素评分畸高、畸低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 签署评标报告并对个人评审意见负责;
- 配合投诉调查并提供说明材料。
二、招标人代表的权利
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
- 查阅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
- 对评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
- 享受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回避与禁止行为
回避情形:招标人代表若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如近亲属、投资关系等)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
禁止行为:
- 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财物、好处;
- 明示或暗示倾向性意见,干预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审;
- 泄露评标过程信息、投标人商业秘密;
- 篡改、隐匿或销毁评标资料;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监督与管理
-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场交易的项目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人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其所在(委托)的招标单位。
- 招标采购人监督小组也应加强限额以下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人代表评审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不规范行为。
综上所述,法律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人的规定旨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科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代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