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多少条被迫离职-朱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被迫离职的相关情形。具体来说,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不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