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440条应收账款有哪些-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03-14 公司事务

《民法典》第440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 现有的应收账款

现有的应收账款,通常指出质时应收账款债务人、质押标的应收账款金额都能够确定或者特定的金钱债权。例如,一家公司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根据合同规定有权向买方收取的款项,即属于现有的应收账款。

二. 将有的应收账款

将有的应收账款,是指出质时应收账款债务人或者质押标的尚未确定或者特定的金钱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将有的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如公路收费权、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等。这些收益权虽然基于特定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但在出质时,具体的收益金额和债务人可能尚未确定。

  2. 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如酒店经营收费权、租金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门票收费权等。这些债权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但在出质时,具体的金额和债务人可能尚未确定。

  3. 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这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行业交易习惯或框架协议项下无基础合同但可预见基础法律关系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在出质时可能尚未实际产生,但根据交易习惯或框架协议,可以合理预见其未来会产生。

我的观点是,《民法典》第440条对应收账款质权客体的范围作了实质性修改,扩张至“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融资方式,有助于活跃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扩大企业的融资空间。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将有的应收账款”的具体理解和应用,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操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