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声音侵权是人格权还是著作权-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4 知识产权

在民法中,声音侵权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人格权,而非著作权。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声音侵权与人格权的关系

  1.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23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明确将声音权益作为特殊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这表明声音权益被归属于人格权范畴,并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2. 声音的可识别性: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当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即能够将特定声音与特定人关联起来时,声音权益的保护就尤为重要。
  3. 侵权行为的认定: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录制、使用、公开他人声音,或者利用合成技术伪造、加工、改造他人声音,都可能构成声音侵权。这类侵权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人格权,包括声音的使用权、公开权等。

二. 声音侵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1. 著作权的定义: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声音作品,如歌词演唱后的歌曲,确实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这里的保护是针对声音作品的著作权,而非声音本身的人格权。
  2. 声音作品与声音权益的区别:声音作品是声音与文本、表演技巧等多元素结合产生的复合性产物,其著作权通常属于创作者或制片方。而声音权益是自然人基于自身特有声音标记而享有的权益,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因此,声音侵权主要侵犯的是声音权益,即人格权,而非著作权。

三. 实践案例

  • 以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为例,法院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并判决被告构成声音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这一案例进一步印证了声音侵权属于人格权侵权的性质。

综上所述,声音侵权在民法中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人格权。这一结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