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审审限: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审限: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二审审限(虽非直接询问,但为完整解答,故一并说明):
- 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同样需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审限根据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及是否属于一审或二审而有所不同。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四十五日;二审程序的审限为两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审限可经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