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案件能对个体工商户聘用员工作出“处罚到人”的罚款,但具体需根据情况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若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对于个体工商户聘用员工的情况,需具体分析:
个体工商户属于“单位”范畴:根据相关法律及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可以聘用员工并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此时,个体工商户形成了一个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有生产经营分工的经济组织,因此可以被视为《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
对经营者的处理:由于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的财产混同,对个体工商户作出的行政罚款在个人经营的情形下以经营者财产承担。因此,即使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也不再对经营者个人作出“处罚到人”的罚款,但建议对存在前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作出处罚时应从严从重考量。
对聘用员工的处理:如果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在违法行为中起较大作用,如积极出谋划策并参与实施违法行为,那么可以对其作出“处罚到人”的罚款。但如果员工只是按照经营者指令行事,不明知实施的是食品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但未起较大作用,则不宜给予“处罚到人”的罚款。
综上所述,食品案件能否对个体工商户聘用员工作出“处罚到人”的罚款,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员工在违法行为中起较大作用,是可以对其作出相应罚款的。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