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关于商业贿赂 虚假宣传 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李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公司事务

关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行为的详细解释和法律规定:

  1. 商业贿赂:

    • 定义: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 法律后果:经营者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虚假宣传:

    • 定义: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法律后果:经营者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 不当有奖销售:

    • 定义: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行为:(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 法律后果:经营者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商业诋毁:

    • 定义: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法律后果:经营者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