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涉及的罚款根据不同违法行为有不同的罚款数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 关于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 关于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的罚款
- 违反规定,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建议您在具体应用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照上述规定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