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行政纠纷

公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公证活动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阐述:

一、适用对象

公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责任追究。

二、民事责任的追究情形

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存在过错,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1.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2. 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3. 泄露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 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
  5. 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
  6. 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补正、撤销的;
  7. 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追究情形

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2.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3.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4.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5.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6.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7.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8.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行业责任的追究情形

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业责任:

  1.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公证申请的;
  2. 不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证书的;
  3.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4. 不予受理、不予办理或者终止办理公证的决定未按规定通知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5. 违反执业区域管理规定受理公证业务的;
  6. 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7.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社会公众或者社会舆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8. 通过不正当方式争揽公证业务的;
  9. 不按规定履行复查义务,或者拒不执行复查争议投诉处理意见或惩戒决定的;
  10. 其他违反公证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复查申请与复查争议投诉的处理

  1. 复查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公证复查申请,不得指派原承办公证员对自己办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复查。复查期间,可以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复查发现公证书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撤销公证书并备案,同时对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证员进行调查处理或者追偿。
  2. 复查争议投诉:市公证协会依法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发现错误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发现公证机构未尽职复查、敷衍塞责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改正,并给予必要的行业惩戒。

综上所述,公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一个全面、严格的制度,旨在确保公证活动的公正、准确和合法。如有任何关于公证过错责任追究的疑问或法律问题,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