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生活费不能保留全部。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向他人设置担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同时,应当保留担保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二. 分析说明
- 担保责任与财产执行: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在此情况下,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 生活费保留原则:在执行担保人财产时,并非全部财产均可被执行,而是应保留担保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这是为了保障担保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避免因其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三. 实际操作
-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担保人的财产状况、收入情况以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应保留的生活费数额。
- 若担保人认为法院保留的生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适当增加生活费数额。
四.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担保人的生活费不能保留全部,而是应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我建议担保人在面临执行时,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同时关注法院对生活费数额的确定,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