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提出命令规则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具体来说: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证明作用,以及明确的线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由当事人申请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证明作用,以及明确的线索。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应当在开庭前或者开具证据调查令后,由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质证。
其中,特别是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直接涉及到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要求,这可以被视为文书提出命令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你在具体案件中需要运用这一规则,建议详细阅读相关法条,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理解和应用。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