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的刑法性质-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刑事辩护

数据的刑法性质主要体现在其作为财产性利益受到保护。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

一. 数据服务具有财产属性

  1. 数据服务的价值: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服务使数据产生了新价值,数据服务是对数据的升级,是以数据为原材料的产品,同时数据服务也让数据产生价值。因此,数据服务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2. 财物范围的扩张:随着智能社会的到来,财物与数据服务逐渐融为一体。刑法应当摒弃传统的“物必有体”的立场,用数字经济思维解读“财物”,将数据服务纳入财产类罪名的保护范围。

二. 数据服务作为财产性利益的解释

  1. 解释基础:中国学者多认为“财物”可以扩张解释包容财产性利益。数据服务由于具有劳动付出、经济价值等,与人工服务在性质上并无实质区别,因此可以解释为财产性利益。
  2. 解释路径:有偿数据服务是对价劳务及劳动产品,与有偿劳务一样,可以解释为财产性利益。数据服务是程序员的劳务成果,具有经济价值,因此应被视为财产性利益。

三. 立法调整与保护模式

  • 由于数据服务兼具数据属性和财产属性,因此采取“以财产类罪名为主、以计算机类罪名为辅”的保护模式更符合数字经济时代财物的变迁趋势。这不仅符合案件的本质,即很多相关的犯罪目的是为获取财物,而且能堵塞司法漏洞,更有效地保护数据服务的财产权利。

我建议在理解和应用数据的刑法性质时,应充分考虑其作为财产性利益的特点,以及刑法对其的保护方式和范围。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