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88条主要规定了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以及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 责任承担: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 理解:这意味着,在股权转让时,如果股权对应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来,那么受让人需要承担继续缴纳出资的责任。如果受让人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原转让人需要承担补充缴纳的责任。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 情形: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 责任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那么由转让人独自承担责任。
- 理解:瑕疵出资包括未按期出资和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价值过低。对于这类股权的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共同对出资不足的部分承担责任,除非受让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
法条沿革与争议:
- 新《公司法》第88条为新增条款,旨在明确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
- 该条款的出台引发了一定的争议,特别是关于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间给出了不同的表态,但最终判定了该条款不具追溯力。
实务影响:
- 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未出资或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受让股东在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而新法实施后,这一责任承担方式有所变化,转为由受让者承担主要责任,转让者承担补充责任。
- 尽管新法条在责任承担上有所调整,但实务中仍需考虑具体案件情况,包括原股东转让股权后的行为、债权形成时间等因素,以综合判断原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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