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贪污受贿法律-叶儒璋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刑事辩护

古代对于贪污受贿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不同朝代有其特定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一. 唐代的“六赃定罪”

  1. “六赃”定义:唐律中首次出现“六赃”名词,包括盗赃、窃赃、坐赃、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其中,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均涉及官员接受贿赂的犯罪行为。
  2. 处罚标准:
     - **枉法赃**:接受请托人的贿赂,对事实采取歪曲或颠覆性判决,受绢十五匹即处以绞刑(死刑)。
     - **不枉法赃**:虽接受贿赂但未改变基本事实判决,受绢三十匹加役流(服苦役并流放)。
     - **受所监临赃**:未直接接受贿赂但具有潜在影响,受赃五十匹处以流刑。
    
  3. 特殊规定:
     - **事后受财**:即“权力期权化”,若枉法,按枉法赃论处;若未枉法,按受所监临赃论处。
     - **官员家人受贿**:减官员一等处罚。
     - **乞取**:请别人行贿,如武强县令索贿积累五千匹财富,被流放岭南。
    

二. 清代的“计赃定罪”与“完赃减等”

  1. “计赃定罪”:清代惩治贪污受贿罪采用“计赃定罪”,即把非法所得折合成钱物,据此定罪量刑。如贪污受贿实犯二千两,即枉法赃入己,处以死刑。
  2. “完赃减等”的变迁:
     - **康熙时期**:倡导清官政治,出现许多理学名臣。
     - **雍正时期**:法律修改,规定期限内归还贪污受贿所得可减等处罚。
     - **乾隆二十二年**:修改法律,规定犯枉法赃、监守自盗等贪污行为,即使归还贪赃也不能减轻处罚,有效震慑贪污腐败。
    

综上所述,古代对于贪污受贿有着详细的法律规定,并且根据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古代法律对于贪污受贿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反映了古代社会对于廉洁从政的高度重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