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4条和第50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4条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二.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50条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退役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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