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法人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注销,不影响执行异议的审查。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 分析说明
- 提出异议的时效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这意味着,只要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有权提出异议。
- 法人注销的影响:法人注销并不等同于执行程序的终结。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注销,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注销前已经产生,且注销并不自动消除这些关系。因此,注销并不影响对之前执行行为的异议审查。
- 异议审查的继续:法院在受理执行异议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即使被执行人法人注销,法院仍会根据已有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三. 实际案例
- 例如,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其法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在异议审查期间,该公司注销。但法院并未因此终止异议审查,而是继续审查并作出了相应的裁定。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法人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注销,并不影响执行异议的审查。法院会依法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