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执行公司没有钱时,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其中一个股东。公司的债务通常应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而股东的责任通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形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特殊情形:
股东出资未到位:如果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权利: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如果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且不在财务上做记载,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您希望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需要取得原执行案件的终本裁定,然后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追加的案外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能证明事实与理由的证据等。执行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综上所述,能否执行股东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您面临类似问题,建议详细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在我这里,您可以直接提出您的详细情况,我会尽力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