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本身并不包含证明。诉状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书面申请材料。它主要阐述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
在诉状中,当事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所依据的事实,但这些陈述本身并不构成证明。证明是需要通过证据来完成的,而证据是独立于诉状之外的,用于支持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的材料。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在诉状中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但同时还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如合同、收据、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和证据,以及被告的答辩和反驳,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因此,诉状和证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状本身并不包含证明,而是需要通过证据来支持诉状中的陈述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