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中,特定情形下可以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及常见情形:

结论前置

在特定情况下,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等,法院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详细分析

  1.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若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情形适用于注册资本实缴制下,股东应当缴纳出资而未实缴的情况。
  2. 股东抽逃出资

    • 公司成立后,股东若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方式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请求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上述人员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 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若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或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即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应由被执行人公司提供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每一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6. 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 如果股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转让股权,且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可能因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同时,如果受让人也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样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追加程序与权利保障

  • 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被追加的股东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被追加的股东也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