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保密违规行为-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保密法第五十七条共规定了十三种保密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1.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这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以及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督促拒不上交;或者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等。

  2.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或销毁。

  3.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普通邮政、快递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不能用于传递涉密载体。

  4. 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这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以及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载体。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以防止秘密泄露。

  7.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于传递国家秘密。

  8.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涉密信息系统和设备不得接入互联网,以防止信息泄露。

  9.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10. 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非涉密系统和设备不得用于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

  11.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不得擅自卸载或修改。

  12.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退出使用的涉密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处理,才能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

  13. 其他违反保密法规定的情形:这是一条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所有违反保密法的行为。

我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定,防止国家秘密泄露,维护国家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