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共包括十三种具体情形。以下是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详细解读: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这指的是以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法途径和手段获取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以及无权接触、使用或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个人或组织,未经批准或许可而非法占有、使用或私藏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载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同时,机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这种违法行为涉及使用不具备保密措施的渠道来传递国家秘密,极易导致秘密泄露。
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这涉及将国家秘密载体非法带出境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未经授权复制、记录或存储国家秘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在私人场合提及或传递国家秘密,违反了保密规定。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在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在公共网络或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极易导致泄密。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涉密系统或设备接入公共网络,未采取保密措施,属于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在涉密系统与非涉密系统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时,未采取保密措施,是违法的。例如,某部门工作人员张某,多次使用移动硬盘从互联网上下载资料,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直接复制到涉密计算机,致使该涉密计算机被木马窃密程序控制,被窃取涉密文件和大量内部资料,因此受到处分。
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使用非涉密系统或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将使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例如,某大学一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受到网络攻击,文件资料被窃,其中包含秘密级国家秘密。经查,该计算机使用人金某违规在该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处理涉密文件资料,导致泄密,因此受到处分。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这种行为会破坏涉密系统的安全防护,属于违法行为。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退出使用的涉密设备应经过安全技术处理,否则不得随意处置。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未明确列举但违反《保密法》规定的情形。
这些违法行为都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只要发生这些行为之一,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都应依法追究责任。我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