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返还款项的同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与返还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所为的减少财产或其他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若这些行为被撤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财产状况应恢复到可撤销行为之前的状态。这意味着,因可撤销行为而取得财产性利益的相对人,应当将所获得的财产予以返还。
二. 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依据
法定孳息的性质:资金占用利息通常被视为法定孳息,即因资金被占用而产生的利息收入。在法律实践中,当一方未及时支付资金而导致另一方无法使用该资金时,占用资金的一方需要向资金提供方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
三. 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
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通常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若双方对利息计算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按约定执行。在破产撤销权的情境中,由于可撤销行为往往涉及的是金钱债务的清偿,因此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相对直接,即从款项到达相对人账户之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上述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四. 案例分析
在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件中,管理人要求个别债权人返还清偿款项的同时,还主张了自清偿之日起至起诉时的资金占用费。法院最终支持了管理人的主张,认为自管理人主张破产撤销权之日起,被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涉及的债权人就负有向管理人返还其所获清偿的义务,并应承担逾期履行返还义务的民事责任,即支付资金占用费。
我建议:在破产程序中,当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并要求相对人返还款项时,应同时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充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具体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LPR,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