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一. 施行时间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
二. 规定内容
- 该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三. 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以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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