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证据的条文-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刑事辩护

关于刑法关于证据的条文,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五编“证据”部分(第50条至第65条),以下是对相关条文的详细归纳和解释:

一、证据的种类和基本要求

  1. 证据种类:

    • 物证;
    • 书证;
    • 证人证言;
    • 被害人陈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鉴定意见;
    •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 证据的基本要求:

    •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1. 依法收集证据: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 证据的审查判断:

    •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证据的证明标准

  •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特殊证据规则

  1. 非法证据排除: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证人保护及作证义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 证人经济补偿:

    •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涵盖了证据的种类、收集与审查判断、证明标准以及特殊证据规则等多个方面,确保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准确和合法。如果您在刑事案件中遇到任何关于证据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