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三条所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石鹏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组织。具体来说:

  1. 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不论其规模大小,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都属于此范畴。

  2.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些单位虽然与企业有所不同,但在用工方面同样需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因此也属于《工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范对象。

  3.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非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法人组织。这些组织可能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只要它们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样需要受到《工会法》的保护和约束。

《工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这一规定体现了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代表的重要角色,也强调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