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调取和审查调查对象的主体身份证据,这是执纪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具体应从以下三个维度来精准确定应予调取的主体身份材料:
一. 与处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相关的身份证据
- 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执纪执法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处分批准权限。主体身份不同,其审批处置程序也不尽相同。
- 实践中,应特别关注需要报上一级党委、纪委批准、备案的主体身份,以及需要先予罢免、撤销或免职的主体身份。例如,给予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书记及副书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需经上一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由上一级纪委报它的同级党委常委会批准。
二. 与行为认定和责任划分相关的身份证据
- 对于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问责类案件,需要准确界定职权属性、精准厘清主次责任,这就要求全面调取影响行为认定和责任划分的证据。
- 应涵盖被审查调查人的任免职文件、职务分工文件及相关记录纪要。对于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等情况,为厘清责任,还要充分调取部门“三定”方案、职位说明、岗位责任制文件等重要职务信息和相关证言。
三. 与处理意见和处分依据相关的身份证据
- 被审查调查人的身份属性不同,对应的处理意见和处分依据也不尽相同。有的被审查调查人经历多岗位调整,身份性质发生转变;有的被审查调查人具有党内党外多重身份,需要全面确认核实。
- 实践中,既要重视对任职文件的调取,也要重视对编制性质材料的调取;既要重视对行政职务任职情况的调取,也要重视对党内职务相关材料的调取。例如,在给予某派出所所长政务撤职处分的同时,要考虑其是否还担任所在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并调取相关任职文件,根据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的原则,应一并撤销其党支部书记的职务。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机关在调取主体身份证据时,应从处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行为认定和责任划分、处理意见和处分依据三个维度进行全面、精准的调取和审查。这不仅是执纪执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确保案件处理公正、准确的重要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