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非法取得-黄科杰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经济纠纷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非法取得”发票,主要指的是违反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具体来说:

一. 非法取得发票的情形

  1. 应开未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都属于非法取得发票的情形。例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商家未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即构成非法取得。

  2. 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指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些都是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

  3. 其他非法行为:包括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等行为,也都属于非法取得发票的范畴。

二. 法律后果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这可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建议: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确保发票的合法取得和使用。如遇发票问题,应及时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