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可以要求供应商回避吗-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公司事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要求采购人代表回避,而不是要求供应商回避。具体分析如下:

一.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规定

  1.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存在特定的利害关系,如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等,应当回避。这些规定旨在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 回避的主体是采购人代表,而非供应商。即当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时,是采购人代表需要回避,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而不是要求供应商回避。

二. 利害关系回避的实际操作

  • 例如,在某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发现采购人代表与某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如曾是该供应商的员工或控股股东,那么该采购人代表就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该次采购活动的任何决策过程。

三. 我的观点

  • 我认为,要求利害关系人回避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有助于防止腐败和不当行为,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因此,在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要求采购人代表回避。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要求采购人代表回避,以维护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