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拍摄陌生人并发到网上让大家评论,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且侵犯了其人格权,当事人是有权追究的。
分析说明:
人格权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也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利用信息网络等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拍摄陌生人的照片或视频并发到网上,且内容涉及对当事人的贬低、侮辱或泄露其隐私,则构成对当事人人格权的侵犯。
当事人权利: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若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赔偿。
网络平台的责任:网络平台作为信息发布的载体,也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若网络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案例:在实际生活中,不乏因拍摄陌生人并发到网上而引发的侵权纠纷。这些案例表明,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拍摄和发布行为,很可能构成对当事人人格权的侵犯,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