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属于法律权利。
人格尊严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核心权利,它涵盖了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和荣誉权等多个方面,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也进一步确认了人格尊严权的法律地位,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以及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名誉权: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 姓名权: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荣誉权:公民、法人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或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称号。
综上所述,人格尊严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害者有权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