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经历了四次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 首次修改: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增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
- 全面修订: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土地基本国策,确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第三次修改: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把《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
- 最近一次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内容,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法》自颁布以来,共经历了四次重要的修改,每一次修改都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不断完善了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