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改的主要特点是什么-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11 行政纠纷

监察法修改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完善监察派驻规定、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强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以及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五大方面。

一. 完善监察派驻规定

  • 增设了监察“再派出”制度,规定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这一制度有利于实现监察权向下延伸,破解垂管系统监察监督的瓶颈问题,增强监察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

二. 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监察措施

  • 构建了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具体包括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责令候查措施和管护措施。这些措施旨在解决实践中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仍不到案、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监管措施阙如以及特定紧急情况下对未被留置人员的临时性约束等问题,强化了监察执法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三. 完善监察程序

  • 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这一修改适应了监察办案实际,解决了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

四. 强化反腐败国际合作

  • 修改后的监察法充实了相关规定,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相衔接,充实完善国家监委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这有助于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反腐败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

五. 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 修改后的监察法增加特约监察员监督相关内容,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了完善。同时,增加针对监察人员的“禁闭”措施,对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经批准可对其采取禁闭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促进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

综上所述,监察法的修改体现了对监察工作的全面加强和规范,旨在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为反腐败斗争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