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介绍若以营利为目的或采取欺骗手段,则可能会触及刑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 涉外婚姻介绍的法律规定
- 禁止涉外婚姻介绍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
- 个人禁止行为: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二. 触及刑法的情形
- 非法经营罪:如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收取高额彩礼和介绍费用,即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并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 诈骗罪:如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通过非法涉外婚介骗婚,骗取了被害人的礼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并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 实际案例的警示
- 例如,王某、丝某、夏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收取高额费用,最终被判犯非法经营罪。
- 又如,黄氏A伙同越南籍新娘进行骗婚,骗取了被害人的大量礼金,最终被判犯诈骗罪。
我建议:婚姻是神圣的,不应成为他人牟利的工具。广大民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抵制此类非法活动,也切勿因一时的诱惑而参与其中,或者盲目轻信此类不可靠的渠道。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