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中未亲自诊断的规定-曾庆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5 医疗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明确规定,医师未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相关医学证明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 医师亲自诊查的要求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解读:此条款明确要求医师在签署任何医学证明文件前,必须亲自进行诊查或调查,确保所签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 违反规定的处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 解读:此条款规定了医师如未亲自诊查而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活动甚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严厉处罚。

我建议: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每次签署医学证明文件前都亲自进行诊查或调查,以维护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