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热销、抢购”等诱导性内容,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 处罚依据
-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热销、抢购”等诱导性内容。
- 违反该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 处罚措施
- 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 执行流程
-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
-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我建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使用诱导性内容,以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