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上游犯罪是否成立-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5-07-15 刑事辩护

“上游犯罪是否成立”,并不要求必须是已经由刑事判决确认的犯罪。具体来说:

  1. 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理解:

    • “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指的是上游犯罪行为确实存在。这一认定并不依赖于上游犯罪是否已经由刑事判决确认,也不要求上游犯罪的嫌疑人必须归案或被判处刑罚。
    • 无论上游犯罪的处理情况如何,只要上游犯罪事实能够查证属实,即不影响对下游犯罪(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2. 相关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下游犯罪的审判和认定。
  3. 实际案例说明:

    • 以谭细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例,虽然上游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其盗窃行为未被定罪,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该犯罪事实的存在。因此,法院依然认定谭细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上所述,“上游犯罪是否成立”,并不以刑事判决为唯一标准,而是依据上游犯罪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并能否查证属实来判断。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及时审判下游犯罪案件,避免因上游犯罪处理滞后而导致的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