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分手后要求返还财物的案由名称-纪蓉蓉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婚姻家庭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后要求返还财物的案由名称可以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具体分析如下:

一. 赠与合同纠纷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中,若赠与的财产已经转移,且双方未能结婚,赠与人可能会主张因目的未达成而要求返还赠与物。
  2. 案由分析:由于赠与是基于双方未来的婚姻关系而进行的,当婚姻关系未能成立时,赠与人可能会认为赠与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从而要求返还赠与物。这种纠纷涉及到赠与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因此可以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二. 不当得利纠纷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中,若双方分手后,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物,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2. 案由分析:当赠与的目的(结婚)未能实现时,受赠人继续保留赠与物可能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此时,赠与人可以主张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赠与物。因此,这种纠纷也可以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我建议,在具体案件中,选择哪个案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来判断。如果赠与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约定赠与的目的和返还条件,那么选择“赠与合同纠纷”可能更为合适;如果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赠与物已经转移且受赠人无法律依据继续占有,那么选择“不当得利纠纷”可能更为恰当。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