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入境证件又出售出境证件,应当数罪并罚。具体分析如下:
一. 骗取出境证件罪与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
骗取出境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此罪行主要打击的是以欺骗手段获取出境证件,进而组织他人非法出境的行为。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此罪行主要打击的是出售或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 数罪并罚的原则
在刑法理论中,对于同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应当数罪并罚,即根据各罪的具体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后,再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骗取出境证件罪与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侵犯的法益不同,行为方式也不同,因此应当分别定罪,并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三. 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在实际案例中,若某人既骗取出境证件又出售出境证件,法院会分别审理这两起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分别作出判决,并最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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