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著作人身权
-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例如,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小说何时出版,或者是否选择在网络上发表。
-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这体现了作者对作品的归属感和身份认同。
-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或者允许他人进行修改。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确保了作品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得到维护。
二. 著作财产权
-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作品传播和利用的基础权利。
-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例如,出版社有权发行印刷的书籍。
-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例如,画廊可以展览艺术家的画作。
-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例如,戏剧团有权表演剧本。
-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例如,电影院可以放映电影。
-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例如,网络平台可以提供在线观看电影的服务。
-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例如,电影制片方有权将小说改编并拍摄成电影。
-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或电影。
-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这有助于作品的国际化传播。
-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例如,将多篇文章汇编成一本合集。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包括著作权法未明确列举但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未明确列举的财产权。
我建议您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和行使这些权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