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常见的专有名词-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知识产权

宪法常见的专有名词包括宪法、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等。以下是对这些专有名词的详细解释:

一. 宪法及其分类

  1. 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包括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 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代表。
  3.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 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刚性宪法是指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
    • 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二. 宪法的制定主体与形式

  1. 钦定宪法: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例如,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2. 民定宪法: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3. 协定宪法: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如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三. 其他常见宪法专有名词

  1. 宪法规范: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原始宪法与派生宪法:

    • 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 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3. 宪法监督: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违宪,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

  4. 选举制度:一国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通过投票选择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5.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 自治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
    • 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6. 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以上是对宪法常见专有名词的解释。这些专有名词在宪法学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理解宪法内容、结构和功能的基础。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