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体来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释:
原告的责任:原告起诉时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被告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也应负举证责任。
第三人的责任:
共同诉讼人的责任: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诉讼代表人的责任:诉讼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此外,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总的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表现了我国民事诉讼审理的灵活性,同时也保障了民事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