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具体规定如下:
一.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例如,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通过工作获得的工资收入,以及李女士通过经营店铺获得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 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列举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 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进一步补充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内容。
综上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也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说明。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