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共计71个条文。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该解释主要包括一般规定、保证、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性担保四个部分,每一部分都详细规定了担保制度的相关内容。以下是对这四个部分的简要说明:
一. 一般规定
- 适用范围:明确了典型担保应适用本解释的规定,非典型性担保中有些合同本身并非担保合同,故此类合同一般不适用本解释,而只有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 担保从属性:坚持问题导向,仅对效力、内容上的从属性作出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处理方式。
- 共同担保:秉承了担保人原则上不享有相互追偿权的原则,但对于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者推定当事人具有互相追偿意思表示的情形,赋予当事人之间相互追偿的权利。
二. 保证
- 保证类型的识别:区分了推定规则与解释规则,并对非典型保证作出具体规定。
-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明确了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如何适用及衔接问题,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将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 最高额保证: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
三. 担保物权
- 抵押财产转让:对于民法典第406条“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并规定了上述约定在登记的情况下才具有对抗效力。
- 抵押预告登记:明确了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权利质押:着力解决仓单质押中的“仓单乱象”和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虚构应收账款时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
四. 非典型性担保
- 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对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作出规定。
- 让与担保及保证金:明确了本解释仅适用于有追索权的保理,并对让与担保的识别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条文共同构成了对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全面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