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025年新司法解释-唐宏林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 重婚与离婚效力

  1. 重婚无效:根据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离婚效力:根据解释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

  1.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根据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2. 同居关系析产:根据解释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分割。

  3. 房产分割:根据解释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判决。

  4. 网络打赏与财产分割:根据解释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根据解释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

  1. 全额出资:根据解释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判决。

  2. 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根据解释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判决。

四. 其他规定

  1. 股权转让:根据解释第九条,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2. 放弃继承:根据解释第十一条,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3.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夫妻分居期间发生此类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处理。

  4. 抚养权争议:根据解释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存在特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5.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处理:根据解释第十五条,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约定:根据解释第十六条,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的观点是,这些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平正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