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需最高法核准什么时候开始的-聂玉冰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刑事辩护

死刑需最高法核准的制度自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时便开始执行。以下是详细的时间线和法律依据:

一. 1979年法律实施

  •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二. 1980年至1983年核准权下放

  • 1980年至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决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
  •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复核权下放。
  • 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高级法院对大部分死刑案件行使复核权。

三. 1991年至1997年特定案件核准权下放

  • 1991年至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分4次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贵州6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核准权。

四. 2007年核准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

  •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五.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进一步细化了死刑核准的程序,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综上所述,死刑需最高法核准的制度自1979年法律实施时便开始执行,尽管期间经历过核准权的下放,但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已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