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主要内容的详细解析:
一. 重婚与离婚效力
重婚无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且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因上述情形发生而转为有效婚姻。
离婚效力: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
夫妻间给予房产:
网络打赏与财产处分: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另一方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出资购房:
逃避债务: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依法予以支持。
三. 子女抚养与探视权
抚养权判决: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人民法院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 其他规定
同居关系析产: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等,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分割。
离婚经济补偿与帮助: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生活困难情形的,可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经济补偿。
继父母子女关系:明确“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标准,以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这些规定旨在更全面地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